《通向奴役之路》梗概

Posted by Yi on November 12, 2023

第一章 被放弃了的道路

本章阐述了一种西方自由主义被放弃的危险趋势,并从根本否定了西方社会与德国社会存在本质的不同,其基本的思想根源是相同的,因此西方自由主义世界与德国一样存在被社会主义侵蚀的危险。作者认为西方自由主义是令其经济、科技发展飞速发展的根源,并在过去的时间内产生了惊人的成就,然而这也同时是许多西方观点逐渐导向社会主义的原因。由于自由主义在实践中的不完美使经济发展趋于缓和,因此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西方人也就把问题归因于自由主义本身,而不是自由主义制度的不完善。自由主义政策的缓慢进展越发使人们不可忍耐,自由主义的信念被动摇了,人们更加广泛地认为不能沿着自由主义的老路继续下去,而是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由德国逐渐发展的社会主义向西方传播,其累计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思想,逆转了西方自由主义趋势并放弃了创造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传统。

第二章 伟大的乌托邦

社会主义很早之前就被很多西方思想家认为是对自由主义的侵犯,社会主义奠基人甚至把思想自由看成19世纪社会的罪恶之源。然而近年来社会主义才把自身与自由联系起来,社会主义为了减轻自身与个人主义制度不可调和的冲突,逐渐对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由”的诺言:即社会主义将会带来经济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当前政治自由是不值得拥有的。新的自由诺言是让人们从环境的贫困中解放出来,认为必须打破物质缺乏的专制,解除经济制度的束缚,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自由。而传统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则是强调免于强制,摆脱他人专断及从束缚个人的羁绊中获得解放。因此作者认为社会主义所谓“新的自由”与西方自由主义中的“自由”具有根本的区别,但这种新的概念给了社会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一个共同的话语,这种共同话语成为社会主义有力的宣传工具,并对社会主义思想在西方世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本章后半部分列举了许多亲历社会主义社会的观察家的例子,说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国家社会主义(纳粹主义)的密切关联,例如在德国社会主义政党与纳粹主义政党之间人员间更容易发生转化,从欧洲归国的美国人更加仇视西方自由主义文明;因此作者认为许多西方思想家所谓将社会主义与自由相结合的观点存在根本性矛盾,是不可实现的伟大乌托邦。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作者首先厘清了社会主义概念的双重意义。第一层意义在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社会正义、更大程度的平等、安全等。第二层意义则是为达成社会主义最终目标所采取的特殊方法: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计划经济”制度等。许多自称社会主义者所关心的是社会主义第一层意义,他们热情信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而不关心这些目标如何实现。而对于不仅仅是将社会主义当做希望而且将其当做实际政治的社会主义者来说,社会主义的特有方法是重要的。因此关于社会主义的争论,主要是关于方法而不是关于目的的争论。

但把社会主义一词专指方法而不是目的,是不合适的,更好的方法是把实现多种多样目标的方法称为“集体主义”,而社会主义只是其实现“特定目标”集体主义中的一种。作者指出社会主义的弊端是由集体主义方法形成的。为了使得概念更加清晰,作者特指的集体主义方法的计划经济,是实现任意分配理想所必须实施计划。

此外,“计划”概念不同层面的意义也容易令人混淆。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合乎情理的处理社会的共同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计划者”,这也是为什么“计划”这个概念深入人心的原因。然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争论也不在于“计划”的第一层意义,而在于在于计划的第二层意义,实现计划的最佳方式。自由主义的计划只限于创造良好的条件。而社会主义者的“计划”则是根据单一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当如何“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定方法,为特定的目标服务。

随后,作者指出自由主义并不是放任主义,而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行动的工具。为使竞争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周密考虑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加以维护。在竞争失效许多情况(含指经济具有外部性时),自由主义也需要其他引导经济活动的方法。这种机制是被聪敏地规划出来的同时是不断加以调节的。然而现实是,在一个合理地制度使竞争有效发挥作用这一任务没有进行得很彻底前,各国的政府却放弃了这个任务,而采用了一种和以上原则不可调和的机制代替竞争。而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一种既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又不满足于社会主义者的中间状态。这种状态使人们进入了一种更坏的情形:计划工作委任于各个产业中独立的垄断者之手。除恢复到竞争状态,唯一的出路就是以国家来控制垄断,为使控制有效,必须使控制越发完整周密。作者认为当时的西方正处于向这种国家垄断的方向发展。

最后,作者认为并不存在完全竞争与集中管理之间的某种道路,如果竞争和集中管理都是不完全的,这种机制会成为拙劣与无效率的工具,情况比二者之一还要糟糕。

第四章 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本章中作者主要反驳了计划的“不可避免性”,即社会必然地走向计划。在许多支持论证计划不可避免性的论据中,最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技术的改变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使竞争成为不可能,唯一的区别在于由私人垄断组织控制还是由政府管理生产。这种信念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产业集中化”原理,即认为大规模生产的效率较高,必然引起大企业对小企业的优越性,其结果是大企业挤垮小企业,直到形成为数不多的垄断企业为止。在过去多年中,作者承认垄断组织已经不断壮大发展,但作者认为,这不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大多数国家政策导致的结果。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书中举出竞争没落与垄断兴起在各国顺序的例子:既然技术的进步将导致“不可避免”的计划,在此推论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应首先实现垄断,然而事实是垄断首先出现在年轻的工业国家美国与德国。在此证据下,作者认为垄断的出现是各国深思熟虑政策的结果,而非技术发展过程社会所不可避免的。

第五章 计划与民主主义

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在于希望整合社会资源以求达到单一的社会目标,而不希望个人目标具有高于一切的自主性。在此语境下,集体主义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被称为“共同幸福”、“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然而,以上词汇并未指出达到“共同幸福”、“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的具体方针。一个民族的幸福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因此集体主义单一的社会目标需要对众多因素形成统一的价值排序,价值排序必须是完整的,使计划者便于在不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达到既定的社会目标。

对于现实生活而言,我们常常没有必要明确了解社会价值排序,同时也也没有必要使人们对应当怎么做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对于集体主义而言,一切供人使用的手段均是社会的财产,并且社会是按照单一目标进行行动的,因此一切决定就必须由关于应当做什么的“社会的”观点来进行指导。但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统一价值排序与社会规条将充满缺陷。首先,由于自由社会没有必要形成统一的价值排序,因此统一完整的价值排序是在自由的现实社会是不存在的。其次,任何人都没有能力了解每个个体的实际需要,并对每种需要定出高下。为此,自由主义回避了这个问题:它以无可争辩的事实出发,即由于我们的能力限制,每个人的价值尺度仅为社会价值尺度的一部分,并允许人们在局部尺度下与限定的范围内,遵循他们自己的价值。这种以个人作为其目标的判断者,以及对个人行动应当受自身意志支配的观念,形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本质。

由于统一的价值排序与道德规条是不可实现的,以局部尺度为准则的个人主义将或多或少成为可实现的行动方案。虽然在此方案中,个体主义以个人目标为个人行动准则,但社会中许多个人的目标是趋于一致的,因而使人们为了他们所追求的目标而联合起来。在此语境下,社会目标则可表述为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共同行动的范围就限于人们一致同意的目标。且只有将行动限制在一致意见的范围内时,人们才能依靠自愿的统一指导社会的行动。而社会获取一致意见的过程即是民主过程。

然而,民主计划的具体措施往往比计划本身更难达成一致,即人们往往对社会应有所行动达成一致,而对行动的目标争论不休。因此,在具体拟定一项全面的经济计划时,民主议会没有能力实现人们的委托,国会渐渐被看做是无用的空谈机关。此外,连贯性的计划也不能拆分为若干部分,并分别进行投票,对全面的经济计划进行逐条表决是没有意义的。要有效的执行计划,管理权必须置于专门的官员与机构之手。

把技术性任务委托给一个机构,是民主制度放弃权力走向计划的第一步。继而人们不在满足于单一的计划,而希望完成协调的多个计划实现社会目标,在此情况下,必须使当局摆脱民主的牵制,这个观念越发流行开来。作者在此举出1933年的德国的例子,在此时期,没有人怀疑当时的民主政治已经破产,达到了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地步,此时,希特勒已无需破坏民主政治,其只是利用了民主政治走向衰亡的机会。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实行有意识地控制,应只限于真正一致的领域之内。在不一致的领域,任事物自行发展是民主政治的代价。而在一个以计划发挥功能的世界,是必然使得将微小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人民的。作者进一步认为,计划是导致独裁的手段,因为独裁制度(限制自由)是强迫推行各种理想最有效的工具;民主制度不是最高的政治目标,而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计划与民主的冲突在于,民主是对自由限制的障碍。

因此,作者认为不应将民主视为受到威胁的主要价值,而将注意力集中在民主是危险的。这会导致一个错误的观念,即只要权力来自于大多数人的意志,权力就不会是任意的。民主控制可能防止任意的权力,但不是仅有民主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第六章 计划与法治

自由国家和专制国家最大的区别莫过于,自由国家遵循着法治的伟大原则。法治的意思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会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章约束,如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预见当局如何使用权力。在已知的规则内,个人可自由追求私人目的与愿望,而不会有人能利用政府权力阻碍他的行动。

法治与专制政府一种普遍性更加具体的区别在于,自由政府的行动决定资源的使用法规,而如何使用资源则由个人决定,但专制政府管理生产资料用于特定的目的。自由政府的条规是预先制定的,并出自于正式的条规形式,并不针对于特定人的目标与愿望,其为社会民众的生产工具,帮助人们预测其他人的行为。集体主义推行的计划经济与此相反,它不能事先使用普遍的形式规条约束自己,对于人们的需要,计划者需为此准备,然后在他们之间加以深思熟虑的抉择,在做出决定时,其又难以避免地对人们的需要定出尊卑轻重。这些观点必定会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对于自由政府的法律条规,人们通常难以知道条规对社会的具体效果,其通常保证一种大体上受到其影响的人都能得到好处,而正因为我们无法事先知道谁会在怎样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规定,所以其不涉及某些特定目的并在不同特定的人群中有所选择。然而,在每个东西都需要刻意控制的这个时代,如果说在对于政府对于某项措施的具体效果了解的少是种优势,这似乎不符合常理。但作者认为这种考虑是自由主义原则的基础。

作者论证的第一方面为经济方面。为了使人们在制定计划时,能有效运用知识,他们就必须预见可能影响自身计划的政府行动,但如果政府行动能为人所预见,其必须决定于不以环境转移的固定条规。如果政府必须指导个人行动以达到特定目的,其行动必须根据当时全部环境决定,因此越发使人们断定政府的行为,即这样一个事实:政府计划得越多,个人计划就越发困难。

第二方面是道德政治方面。如果社会要创造对一切人都开放的机会,那么其结果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普遍性的条规,区别于具体命令,必须适用于不能预见其详情的情况,其对某一目标和某一特定人的影响是无法预料的。在这种意义上,立法者才能做到不偏不倚。与此相反,在一个每件事都可以精确预见的社会,政府难以做到不偏不倚。不仅如此,只要政府对某人的影响已知,只要政府的目的在于施加特定影响时,其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因此就难以做到公平。由于在制定法律就可以预见这些影响,其就不是供人们使用的工具,而成为立法者为自身目的奴役人们的工具。政府也不再是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的机构,而成为道德机构,将自身目标与观点强加给受其统治的人民。

此外,当考虑经济中产生的问题时,我们常明白世界上并没有一般的公平原则可以提供答案,例如,在给护士医生更高工资与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之间,或在儿童得到更多牛奶与农业工人得到更高的待遇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了到达相对公平的境地,就需要一个每个人都占据一定地位的评价体系。而与此相对,计划是为到达具体目标而设定的,因此计划必然具体的考虑问题,并对于不同人们的具体需要有意识差别对待。

因此在法律上形式的平等与政府刻意旨在达到物质上实质的平等是不相容的。而任何意图实现直接公平分配的理想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因为法治即形式平等):要为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必定需要给与他们不同的待遇。

立法者权力无限制的观念部分是由于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被“只要政府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法治就会保存”这一观念所加强。然则,这是对法治意义的误解:法治与政府行动是否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并没有直接关联,例如希特勒为获得了无限权力是出自于严格的宪法方法,但不能说希特勒的无限权力是法治的结果。因此,在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并不代表政府的行动不合法,而是说政府的行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条规限制与决定。

基于上述论证。法治就实际包含限制立法的意味,它把立法范围仅限于形式法律的情形,而排除直接针对特定人或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政府的强制权力。此时,政府权力只能用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并以可以预见的方式行使。因此,特定的立法是有可能破坏法治的。

此外,即使在法律上对个人权力和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承认也不能完全保证法治,中欧国家经验说明,在经济生活受到完全控制时(计划),所谓法治社会的法律也会丧失其意义。